浙江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0477号 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山村上岙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9057850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云丰公路北侧(莲花镇菜市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8527458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