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0477号
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山村上岙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9057850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云丰公路北侧(莲花镇菜市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8527458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温州拓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