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财保193号 申请人:张渭龙,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通江路2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渭龙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保全价值200,000元,申请人张渭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渭龙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价值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渭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 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