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4782号
原告: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85274587T,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通江路2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贤,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21069294L,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499号1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同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通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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