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3民初4146号
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毛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2025年11月28日,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2元,减半收取6066元,由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