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保145号
申请人:***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兴唐经典商务楼三层304-309。
法定代表人:苏进海。
被申请人:***,男,1990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申请人***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6757.33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