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兴唐经典商务楼三层304一3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项**,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朱**,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申请执行人***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89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89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