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民初239号
原告:***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兴唐经典商务楼三层304-3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原告***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天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