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2273号
原告:***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兴唐经典商务楼三层304-3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原告***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