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76号之一
原告:靖江锐智计算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630040XW,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解放南路精亚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花志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幻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EMK54F,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好吖好电商产业园**楼512v>
法定代表人:邓慧芳,总经理。
原告靖江锐智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幻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锐智计算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亚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