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格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9286号
原告东莞市格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笑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