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2民初5755号
原告盐城市九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323649648J(1/1),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生,住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九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九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九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九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