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5民初1010号
原告:***,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毅,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第三人:浙江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龙洲南路117-119号(灵江家苑)。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詹苏燕
人民陪审员 蓝素莲
人民陪审员 王炎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鲁鹏飞
书记员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