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3民初142号
原告:四川春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0层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3EMTR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龙洲南路117-119号(灵江家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8FNXT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5443527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宁宇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横凉亭路3号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027437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春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宁宇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春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春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