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众联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众联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91民初662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文登市,现住户籍地。 被告:威海众联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549640245,住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众联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