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91民初662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文登市,现住户籍地。
被告:威海众联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549640245,住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众联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