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9696号
原告杭州蓝品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李家浜****。
法定代表人沈金群。
委托代理人蔡沁,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思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杭锅**楼**201div>
法定代表人胡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品会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思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品会展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妍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啸龙
代书记员 廖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