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88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宾,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申请人:徐州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XXEK200,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宾、徐州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宾、徐州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宾、徐州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