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民初2121号之一
原告:宁夏天德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77492762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57489640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某,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夏天德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夏天德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天德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13元,由原告宁夏天德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