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22民初158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8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广元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青川县浙江大道258号(国资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6EREP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元青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