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6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州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北京九州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广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0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喆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上诉人九州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补发2019年5月8日至2021年12月15日工资差额53120元;补发2019年5月8日至2021年12月15日休息日加班费56718元、延时加班费40435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592元;补发年终奖2907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80元。事实和理由:1、我入职时公司承诺工资是3800,不给上保险,但可以代缴、结果我到手工资是2140。说明公司没给我上保险,是我自己上的。2、法院空调是24小时运行的,平时经常出故障、所以加班是常有的事儿,每次维修回来都要填写维修记录,不能因为没有领导签字就否认记录的真实性。3、法院每年给公司的维修费用是固定的,不存在效益好坏之说,我是2021年12月15日离职的,应当有年终奖。4、公司是单方面通知我离职,根本没有协商,更没有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
九州广建公司辩称,工资差额、加班费、年终奖认可一审判决。***在职期间公司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加班费情况,而且对于年终奖双方没有约定。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方案后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九州广建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第二、三项判决,依法改判九州广建公司不予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已休年假,不应再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一审法院仅以***不认可考勤记录为由判决九州广建公司支付年假工资属于举证分配的不恰当。二、九州广建公司与***已就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在九州广建公司履行义务后再行判决支付差额有违诚信原则。
***辩称,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自2019年5月8日至2021年1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2.九州广建公司补发***2019年5月8日至2021年12月15日工资差硕53120元;3.九州广建公司支付***2019年5月8日至2021年12月15日休息日加班费56718元、延时加班费40435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592元;4.九州广建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7552元和年终奖290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3048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0日,***入职九州广建公司,被派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工作,从事设备机械维修,2021年12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因就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存在争议,***将九州广建公司、北京第九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诉至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京密劳人仲字[2022]第4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不服该结果起诉至我院。
关于工资差额,***主张入职前三个月每月工资3800元,离职前是4000-5000元/月,工资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其2019年7月工资是3800元/月,2019年8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后工资是2140元/月,差额部分1660元系缴纳社保的费用,该部分应当由公司负担,但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故公司应当按照每月差额1660元的标准予以补足。对此,***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九州广建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主张***对于自己的工资标准是知晓的,不存在差额。九州广建公司主张***2019年到2021年2月期间由北京第九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发工资、代上保险,在实发工资有差额的情况下,是通过***的微信转账、个人银行卡支付及北京第九空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转账支付,对此九州广建公司提交工资表、***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支付记录予以证实。***对工资表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应以提交的银行流水为准,该表可以清晰看出***为九州广建公司提供劳动期间,***每月缴纳的社保,包括企业和个人应缴纳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该金额从***每月应发工资中全部予以扣除;对***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该记录正好可以看出九州广建公司未实际给***缴纳社会保险仅是代缴的关系,***每月实际到手工资不够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所以还需要退回。
关于加班费,***主张在职期间需要24小时在岗,提供宿舍,设备存在问题需要去维修,如果没有活儿就待着,每周休息一天,故要求九州广建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对此,***提交2020年中央空调报修记录单予以证实。九州广建公司对中央空调报修记录单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与法院工作人员上班休息时间一致,法院提供食宿,不需要24小时在岗,可以在那住,但不强制,其不存在加班的情况,也无需支付加班费。对此,九州广建公司提交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考勤表予以证实。***对考勤表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系九州广建公司单方制作,***对该表不知情且无***的签字认可,从内容上看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主张其入职后未休过年假,故要求九州广建公司支付年假工资。九州广建公司主张***2020年3月16日至20日、2021年2月11日至15日已经休过年假,有考勤表予以证实。
关于年终奖金,***主张其工作三年,每年都发年终奖,2021年的年终将未发放。九州广建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双方对年终奖没有约定,之前确实有发过钱,但是是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的,效益好才会有,效益不好就不发放。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宜,***主张其之前24小时在岗,一周休一天,离职前一周左右因为家里有事,一天只能上10小时左右,后***就和***谈让其离职,要不就必须上24小时,***又上了几天24小时的班,到2021年12月14日***说让***离职,承诺工资发到3月15日,社保也上到3月1日,***说行、离职就离职吧,2021年12月15日就不再去工作了,故九州广建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九州广建公司主张双方是经过协商的,公司也出具了离职证明,写的也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商结果是额外给2个月工资的补偿,***是同意的。对此,九州广建公司提交银行付款明细、离职证明予以证实。***对银行付款明细、离职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银行付款明细显示2022年2月15日支付***2888元、2022年3月15日支付***2930元。
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向***释明,***表示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同意在本案中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核算补偿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一致确认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1年1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主张其工资存在差额,但就其主张并未提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九州广建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及发放记录显示***实发工资未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通过双方微信往来记录显示***对于自己的工资标准是知晓且认可的,故对于***主张工资差额的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年终奖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2020年中央空调报修记录单并未有九州广建公司的确认信息,在九州广建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故对于其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于2020年、2021年享有年休假。九州广建公司虽提交考勤表证明***已经休过年假,但在***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并不能提交***的年假申请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九州广建公司应当支付***年假工资,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依法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在九州广建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亦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故九州广建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依法核算,九州广建公司已经支付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与北京九州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1年1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九州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度、2021年度未休年假工资3070.06元;三、北京九州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4198.07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诉讼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均未对***与九州广建公司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1年1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提起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上诉主张公司未给其上保险,是其自己上的,请求九州广建公司补发该部分工资差额。二审中,经询,***与九州广建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九州广建公司对***就诉争工资差额部分双方约定的陈述不予认可,根据九州广建公司于一审时提交的工资表及发放记录,结合双方微信往来记录显示***实发工资未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撑证明其关于要求补发该部分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故本院对***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主张工资差额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加班费一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主张其存在加班,要求九州广建公司补发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虽于一审时提交2020年中央空调报修记录单欲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但该记录单上无九州广建公司的确认信息且九州广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认为***对其存在加班的上诉主张并未进行充分举证,本院对其要求补发加班费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一审法院对***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关于年终奖一节。本案中,***与九州广建公司就年终奖并无约定,***亦未充分举证证明九州广建公司应向其补发年终奖,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补发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主张的年终奖依据不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本案中,九州广建公司上诉主张***已休年假,不应再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经核查一审证据,九州广建公司虽提交考勤表证明***已经休过年假,但该考勤表系九州广建公司单方制作,且九州广建公司并未提交***的年假申请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在***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九州广建公司为证明***已休年假提供的证据未形成充分完整证据链条,九州广建公司对***已休年假未进行充分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九州广建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九州广建公司应当支付***年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经核算,一审判决九州广建公司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金额未超过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表示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同意在本案中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核算补偿数额,一审法院的相应处理具有法律依据。本案中,一审经询,“***让你离职时你是同意了是吗”,***于一审庭审中陈述“是,我同意了”,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等可以认定双方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九州广建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称公司是单方面通知其离职,没有协商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采信。***要求九州广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九州广建公司上诉称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在九州广建公司履行义务后再行判决支付差额有违诚信原则。二审经询,九州广建公司并未与***就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签署书面协议,在***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结合现有在案证据,九州广建公司未能对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事宜达成一致进行充分举证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九州广建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经核,一审判决九州广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未超过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九州广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负担10元(已交纳),由北京九州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喆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