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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1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鑫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木业大道1111号2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金建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嘉兴沁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归谷二路111号1幢401-93室。
申请执行人浙江鑫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沁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1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兴沁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鑫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5831.8元,执行费26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嘉兴沁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嘉兴沁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沁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且未按期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沁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并到其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嘉兴沁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沁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拒不申报也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沁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分别作出罚款和拘留的决定。同时,也已对被执行人嘉兴沁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6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185831.8元和执行费2687元均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21执4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超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黄炎松
二О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伊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