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云2525民初878号
原告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彪工贸公司)与被告云南石屏坝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坝心建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未协议管辖法院,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审查,被告的登记注册地虽然位于石屏县,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蒙自市,因此蒙自市为被告的住所地,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蒙自市,故本案应由蒙自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石屏坝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明
审判员 李发启
审判员 卢 晶
书记员 李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