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石屏坝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河州石屏县。
法定代表人:白官有,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官有,男,1963年7月18日生,彝族,系云南省石屏县,住蒙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兴平,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系四川省泸县,现住河口县。
上诉人云南石屏坝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官有因与被上诉人冷兴平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2532民初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云南石屏坝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官有上诉称,上诉人未向河口县公安消防大队承包过整体搬迁项目工程,未与上诉人签过《内部单项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该工程的承包方是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的办公机构设在蒙自市,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蒙自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
冷兴平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不动产所在地为河口瑶族自治县辖区,应由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与被上诉人并无合同关系,承包方是屏边县宏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应在管辖异议程序中解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