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财保34号
申请人:江苏奥斯康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1783623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帅立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伯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靖江市一三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NJMMDXO,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富民村夏仕桥埭306号。
经营者:***,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靖江市。
申请人江苏奥斯康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靖江市一三家庭农场、***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靖江市一三家庭农场、***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申请人江苏奥斯康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