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斯康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奥斯康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一三家庭农场、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4民初81号
原告:江苏奥斯康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1783623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帅立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伯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一三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NJMMDXO,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富民村夏仕桥埭306号。
经营者:***,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奥斯康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一三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江苏奥斯康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奥斯康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少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