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87号
原告:泰兴市君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
法定代表人:何学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华,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帅立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奇悦,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兴市君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君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