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3798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1783623Y,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帅立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伯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二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219015209,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一路937号吉泰观湖花园16号楼103铺。
法定代表人:李立根。
原告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二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钱少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赵丹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