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赫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北航柏彦大厦605。
法定代表人:佟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科赫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丛 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