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执行人: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北航柏彦大厦605。
法定代表人:佟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晋军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