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10431号之三
原告:武汉一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关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原告武汉一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一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一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一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5元,保全费1606元,两项共计3721元,由原告武汉一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