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1701号
原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照金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合同预算部部长。
原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照金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5元,减半收取5827.50元,由原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