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892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籍住山东省梁山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平房。
法定代表人:王利,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玲,女,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礼泉县,现住咸阳市秦都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后22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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