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申华珍珠岩应用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580号
申请人:信阳市申华珍珠岩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桥区平桥黑马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仔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融创***院21-20110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平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信阳市申华珍珠岩应用有限公司与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9701号民事判决书,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610100610000001624),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20万元。前述保单、保函有效期均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20万元为上限。
上述冻结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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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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