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垣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1164号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磊磊,女,汉族,1998年6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平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楼4-30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8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恒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贸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157元。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