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1民初48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开江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远,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芷宁,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立标,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广东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一路6号A3栋4层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30461167Q。
法定代表人:汤细仪。
被告: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英德市黎溪镇铁溪村委会大围南组4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E2X33F。
法定代表人:陈丽琼。
原告***、***诉被告杨立标、广东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在2023年1月13日向原告***、***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丽珍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慧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