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民终1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一路6号A3栋4层4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黎溪镇铁溪村委会大围南组4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上诉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期间,法院依法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费通知书,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后,向本院提出了缓交诉讼费申请,因其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院向其送达不同意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告知书,并告知其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