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民终1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一路6号A3栋4层4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黎溪镇铁溪村委会大围南组4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上诉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期间,法院依法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费通知书,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后,向本院提出了缓交诉讼费申请,因其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院向其送达不同意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告知书,并告知其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