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881民初2412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清远市。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现住清远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劲***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劲***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余款共计11766999元及利息(其中300万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从2022年1月24日起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其中8766999元的利息从2022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23年1月23日的利息为1404379元,工程款本息总额暂共计为:13171378元),判令被告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限额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原告的工程款对“英江国际公寓”项目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是位于英德市***的“英江国际公寓”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被告***挂靠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了“英江国际公寓”项目工程。2018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英江国际公寓”项目土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工程范围为:从桩承台垫层开始到地上17层楼顶的所需施工大包干承包范围,承包价格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660元/平方米,原告在签订合同10日内支付350万元诚意金(押金)给被告,第一栋平顶7个工作日内被告一次性退回该350万元,否则按照月利率5%支付利息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支付了350万元诚意金(押金)给被告。2021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逾期退还原告300万元工程保证金及逾期支付主体框架于2021年1月7日封顶的工程款,上述两笔款项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被告合计补偿支付给原告180万元整。二、若被告于2021年3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200万元工程款,则原告如期施工,被告不需要补偿原告的误工费。双方按原合同执行。若被告没支付该工程款项,则由2021年3月20日至复工日止的实际发生期计算,被告按每月10万元的误工费补偿给原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22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英江公寓工地人工工资结算单》(以下简称《工资结算单》),《工资结算单》第九条中原告与被告确认被告实欠原告11766999元。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工资结算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工资结算单》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工程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及原被告方的约定,被告应按照月利率5%支付300万元工程诚意金(押金)的利息,余款8766999元的利息从2022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答辩称:工程是我挂靠腾昊公司做的,工程款欠款是事实,但是补偿费用是一诺公司承诺给原告的。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并非《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下称“《劳务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原告对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劳务承包合同》是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答辩人并非案涉承包合同的相对人,答辩人与原告不具有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人对《劳务承包合同》的签订并不知情,也不清楚《劳务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任何内容。故原告对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以答辩人为涉案工程的被挂靠人为由,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主张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原告并未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实际施工、请款并与答辩人、发包人等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因此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另外,即使认定答辩人为被挂靠人、原告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与原告《劳务承包合同》签订为被告***,如上规定实际施工人亦只能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但答辩人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因此,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答辩人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责任。三、原告并非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英江国际公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英江国际公寓”项目的发包人为被告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但与签订的涉案劳务合同的是被告***。因此,原告并非与发包人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依法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应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如上,本案原告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的情形,并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本案应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综上,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被告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是位于英德市***的“英江国际公寓”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被告***挂靠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了“英江国际公寓”项目工程。后被告***再次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原告。 2018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英江国际公寓及好日子商住楼,二、工程地址:××镇××: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5000m2,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约m2二层,地上建筑面积约m2。四、工程承包范围:承包单位从桩承台垫层开始到地上17层楼顶的所需施工大包干承包范围。1、乙方以大包干形式,包工包周转材料、包机械、包混凝土浇灌、**吊及施工人货梯、包外排山、包卫生间挡水基、包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等工程验收、包施工测量放线、包零星辅料、包施工管理的形式进行承包本工程,对本合同规定的分项工程承包范围全过程之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负全部管理责任。2、毛坯房,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等设计文件以内的土建工程:从桩承台垫层开始施工至按图纸完成。(如施工过程中图纸修改造成出现增减工程按现市场价增减人工费)3、主体结构工程:钢筋制安、钢筋焊接、柱主筋电渣压力焊、模板制安和拆除、混凝土浇捣及养护、后浇带,外墙双排钢管架、连接扣支模架,钢网安装,止水钢板安装,快易收口网安装,混凝土泵送机械及施工设施。4、墙体工程:墙体砌筑、门窗过梁、构造柱、其他压顶及小型构件等及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5、装饰工程:内外墙面及天花批荡、外墙面批荡挂网、装饰面料及按设计图纸有关说明施工。6、屋面工程:天面找平层、细石混凝土保护层、水泥砂浆面层等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7、内外脚手架搭拆施工、施工电梯进出料平台及架体圈闭搭拆、安全挡板、安全防护、乙方土建工程的预埋件安装、人防除外、成品保护等。8、乙方负责模板和支撑体系、内外脚手架体系、铁踏排、施工电梯加固围蔽的所有材料、零星辅助材料。.....六、施工工期:合同工期为12个月,开工日以甲方通知乙方为准。但乙方具备三层模板以上材料及工人机械等材料,乙方在保证不耽误工期的前提之下合理安排进场,如不能保证否则合同自动作废。乙方应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人员计划安排应满足甲方的进度计划要求,如遇甲方新的进度计划调整,乙方根据甲方合理调整的计划无条件作相应调整,以满足甲方的要求,遇不可抗力因素可顺延工期。七、施工单价1、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660平方米综合承包。乙方的一切管理费用等各项费用在内,综合承包单价均包含工人的有关福利在内2、工程量以本工程项目施工图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双方代表审核确认为准。基础地下室计算一层面积。3、工程款=综合承包单价×总工程量。4、如甲方需要用乙方计时工,按200元/工日计算,八小时为一个工作日,按实际用工数量办理签证结算。5、建设方及甲方发包的其他专业施工队伍进场施工需要使用乙方机械设备的,乙方要无条件配合安排使用.......九、工程进度款计算及支付本工程分期施工按进度支付工程款:1、主体工程封顶全面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栋总价的15%2、内外墙体砌筑及内墙面和天花抹灰全面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栋总价的:20%,3、外墙完成并外排栅拆除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栋总价的车4、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总工程量90%,并在工程结算工作完成30天内付至总工程结算额的97%,余下3%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结束后无息退还。5、收取工程款均以收款收据或工资发放表作凭证(无税务发票提供,不含税金。)十、工程质量标准、验收(1)、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有关施工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2、工程验收(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自检报告,通知验收。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作。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或因乙方造成而返工的部位,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有此导致的甲方的材料等相损失,材料不合格由甲方负责。竣工验收时,甲方、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维修,并承担导致甲方的材料损失,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的责任。(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24小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应书而通知甲方到场检查,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单24小时内组织监理、业主人员到场验收,在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双方做好隐蔽签认手续,甲方不按时到现场检查的,可视为甲方己经默认验收通过。(3)、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发计变更或甲方书面要求、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双方确定的技术要求为依据。十一、履约保证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在10日内将350万人民币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即时进场进行施工前期工作。2、在第一栋平顶7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退回350万人民币,否则甲方承担从交诚意金日起,支付给乙方五分月利息作为补偿,即每月利息17.5万元。 2022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英江公寓工地人工工资结算单》。1、按合同乙方已完工英江公寓工地建筑面积12300m2,另外基础面积900m2,合计13200m2,合同单价660元/m2,计12300m2+900m2=13200m2×660元/m2,等于8712000元整大写:捌佰柒拾壹万贰仟元整。2、因甲方造成的违约金,甲方应赔付乙方180万元,因图纸变更给施工难度增大,甲方补给乙方人工费40万元,合计180万+40万=220万元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3、甲方答应2021年3月20日资金一定到位,如果未到位,补误工费每月10万元,到2022年1月21日还未到位,结果仍未开工,所以暂时算10个月,10万元×10个月=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4、开工进场帮甲方完成生活区,人工费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5、跟甲方写合同,乙方交给甲方押金350万;工地做到十五层,因资金问题,甲方以人工工资形式退回50万,还剩300万,所以甲方应全额退回。6、由于甲方资金问题,工地还剩点首尾工作未做完,经甲乙双方协商扣除乙方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7、英江公寓实计人工总额为:8712000元+2200000元+1000000元+100000元+3000000元-1000000元=14012000元整大写:壹仟肆佰零壹万贰仟元整。因甲方资金不到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帮发工人费2245001元整。9、所以甲方实欠乙方:14012000元-2245001元=11766999元整,大写:壹仟壹佰柒拾陆万陆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另查明,本院作出的(2020)粤1881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粤1881民初680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2021)粤1881民初6809号判决书查明并认定***作为自然人,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借用腾昊公司的资质,挂靠腾昊公司承揽涉及本案项目工程。本案中***作为自然人,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借用腾昊公司的资质,挂靠腾昊公司承揽涉案工程并转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已无法返还财产,只能折价补偿,即支付工程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本院作出(2021)粤1881民初6809号判决书同时认定作为本案中案涉工程发包人一诺公司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价款请求权,同理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人原告应当享有涉案工程的价款请求权,同时对于本案中,被告应当支付的价款数额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结算协议》,约定尚欠11766999元,但是因为另案(2021)粤1881民初6809号判决书认为因为发包人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验收,导致工程无法验收,而认定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价款请求权,因此对于价款数额本院参照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结算协议,约定尚欠11766999元作为工程欠款实际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1766999元的请求,被告***也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11766999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4日即双方签订结算协议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对于承担责任对象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另(2021)粤1881民初6809号判决已经查明案涉工程发包方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5783321.41元。本案中,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被告***作为挂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对于案涉工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英德市一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15783321.4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优先受偿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1)粤1881民初6809号已经判令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对于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同理原告主张对所承建的英江公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因为本案与另案(2021)粤1881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具有关联性,但是优先受偿权在(2021)粤1881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确定优先受偿权确定的范围内行使。注:如果另被依法认定质量不合格或各方当事人另行确认质量不合格,则在依法确定质量合格或各方当事人另行确认质量不合格后方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余款共计11766999元及利息(利息以11766999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1766999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包含逾期利息); 三、原告***、***在工程款11766999元范围内对“英江国际公寓”项目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在(2021)粤1881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确定优先受偿权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201元,由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20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上述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46201元。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6201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附2: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光明路支行,账号:7133********。 如交/汇款,请注明案号等(如:20…粤18**民初…号案标的款);否则,可能因为无法确认案号导致无法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