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催121号
申请人:***升明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4幢511、521、5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升明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升明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3967879、票面金额为6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升明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升明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尤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