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

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815号
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55733675。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清胜,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178458X1。
法定代表人:邵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恒勇,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原告已预交9024元,退还8224元),由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