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6881号
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寨子山路937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学娇,女,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该××,系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696号东山总部商务园A座B楼。
法定代表人:孙贤兵,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2元,由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明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