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财保275号
申请人: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55733675。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蓝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镇窑上村、鹤山路以北。
申请人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蓝湾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2297.3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蓝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2297.3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宫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