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

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2 PAGE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1民初12867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寨子山路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557336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罗浮山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81405690D。 法定代表人:范积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下称“振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君如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君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积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振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君如意公司支***公司工程款7877212.8元(含5%质保金);2.判令君如意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32336.34元;3.请求确认振华公司对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在9217427.58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鉴定费、审计费等诉讼费用由君如意公司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振华公司变更所有诉讼请求为:1.判令君如意公司支***公司工程款6561331.87元;2.判令君如意公司支***公司质保金715339.15元;3.判令君如意公司支***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107760.12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上述3项合计8384431.14元。同时,君如意公司应以所欠工程款7276671.0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4.判令振华公司对君如意公司工程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君如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2日,振华公司经与君如意公司签订《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承包君如意公司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振华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该幕墙工程于2019年3月26日竣工验收;振华公司向君如意公司送达的《工程结算书》总额为:14589712.8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振华公司以工程竣工最终结算值总金额的55%抵顶君如意公司拟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最迟于2018年10月30日前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因君如意公司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办理,君如意公司应以现金***公司支付抵顶房屋的工程款;工程竣工最终结算值总金额的45%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截止到2021年5月20日,君如意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6712500元(含罚款),质保期已于2021年3月26到期,因此尚欠工程款7877212.8元(含5%质保金)。该部分工程款虽***公司多次催要,但君如意公司至今未付。同时,君如意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振华公司请求按照合同第十九条第三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君如意公司拖欠振华公司工程款的行为,影响了振华公司的资金周转,给振华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君如意公司辩称,一、振华公司施工的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因振华公司的原因至今未审核结算完毕,振华公司起诉的工程款数额不实,应等待审核结算结果才能最终确认工程总额。二、君如意公司提前并超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45%的工程款,对于抵顶房屋的55%的工程款,君如意公司现在可以交付房屋,不存在君如意公司拖欠振华公司工程款的问题,振华公司要求君如意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1332336.34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三、振华公司未给君如意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之前,君如意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不应支付工程款。四、振华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应当承担全部整改至合格的义务。五、君如意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多***公司起诉的数额,并有餐费及海产品抵顶工程款,另外,君如意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振华公司的罚款也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 针对振华公司的起诉,君如意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振华公司支付君如意公司逾期交工违约金3805500元;2、反诉费由振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2日,君如意公司与振华公司签订了《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振华公司人承包君如意公司建设的君如意大厦项目的幕墙门窗工程,合同总价款1475万元,施工总工期为130日历天,开工日期:2017年8月12日,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幕墙板块(玻璃幕墙、铝单板幕墙及石板幕墙)安装,竣工日期:2017月12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书》)为准,并以此确立开工日期、计算竣工日期。合同第十九条第4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1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具体条款详见合同)。合同签订后,2017年8月14日,君如意公司***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书》,要求振华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10时之前,组织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进场开始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竣工。由***公司未按照《开工通知书》要求的时间进场施工,施工中缺乏资金,且工程组织管理不善,导致工期一拖再拖,致使君如意大厦建设项目2019年3月26日才竣工验收备案,(其中,振华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缺陷尚未整改至合格),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包含酒店餐饮入口区域原小玻璃雨棚拆除及新雨棚预留预埋、制作、安装全部分项工程内容”至今未合格交付,故从《开工通知书》要求的时间进场开始进行工程施工之日至今,振华公司延期1290天(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未交工,应向君如意公司支付违约金3805500元(14750000元×万分之二×1290天)。为维护君如意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反诉,望判如所请。 针对君如意公司的反诉,振华公司辩称,一、关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问题。君如意公司与振华公司签订合同后,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君如意公司便下达了开工通知书,对此,振华公司多次发函对不具备开工条件问题提出异议。振华公司认为,工期应该从设计院对图纸确认且现场实际具备开工条件时起算开工日期。2017年8月21日发函给君如意公司,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无法开展工作;2017年9月7日再次发函给君如意公司,优化后的施工图纸未得到确认,具体工期需要根据现场土建实际情况重新确定;2017年9月7日君如意公司回函称,优化后的施工图纸确认工作应由设计院确认,君如意公司无资格确认;2017年9月29日设计院才对图纸确认,并在《青岛君如意大厦幕墙工程施工图》上签字。根据合同第十条第1款中的约定:“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总工期。”振华公司认为,应以设计院对图纸确认的时间即2017年9月29日作为开工工期。而对于竣工日期,振华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完工并向君如意公司送达《工程验收申请单》,因此竣工日期应为2018年9月27日。二、关于工期问题。根据前述竣工日期应为2018年9月27日。依据合同第十八条第4.1款4.2款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幕墙、干挂石材龙骨结构框架、铝合金门窗框体全部安装完成(现场不具备条件的部位除外),发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该部分金额约为295万。振华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完成第一阶段工程,君如意公司应于2017年11月27日支付工程款,而君如意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支付才100万元工程款,逾期支付且并未按约足额支付,而是于2018年1月10日才又支付195万元,该笔款项的支付已经逾期,振华公司可以追究君如意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并且由于君如意公司未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振华公司依据先履行抗辩权可以不继续施工、主***工期。第二阶段为幕墙玻璃、铝单板、铝合金门窗全部安装完成(现场不具备条件的部位除外),发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该阶段按照2017年11月28日开始,根据双方认可的《会议纪要》及施工计划,振华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完成即可。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共计87天,根据2018-jry-05联系单已经完成一半以上的工程量,在此期间春节放假停工50天,应当不计入工期,振华公司不存在逾期。且2018年2月28日函件存在变更按常规应当延期7天。此外,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上合峰会开会停工48天,2018年4月11日邮箱截屏证明玻璃、铝单板已经安装完成。君如意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支付100万元,说***公司已经在该日之前完成第二阶段工作并对之前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君如意公司才支付的100万工程款。比约定时间4月15日完成晚了13天是因为变更工程所致,比如,振华公司2018年3月25日提交的变更联系单,君如意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才回复,工期延期10天。综上,2018年4月27日振华公司按约完成第二阶段工程量,对方自该日起应有221.25万元的付款义务,但是仅仅履行130万元,第三笔付款2018年8月21日支付20万元,第四笔2018年12月25日支付71.25万元,方才付清第二阶段工程款。而振华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完工,完成全部工程。第三阶段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即73.75万元。依据合同,君如意公司应于2018月10月30日前签订抵房合同,2019年3月前交付房屋,说明第三期付款55万应于2019年3月30日前付给振华公司却未支付。在对方严重违约付款逾期的情况下,振华公司2019年3月21日向君如意公司交付了合格的工程。工程结算:振华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提交了结算报告,有对方签字,依据合同应于30日内审核完毕,即2019年7月14日应当完成。因此,振华公司未逾期,不应该承担延期交工违约金。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该工程于2019年3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工程质量缺陷需要整改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针对本诉,振华公司的举证及君如意公司的质证情况如下: 1、振华公司举证证据一:《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2017年8月1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振华公司承包君如意公司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的施工,该合同对工程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君如意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的要求是进行审核结算,但至今未结算审核,现在不能最终确认工程结算总值。截止2021年4月8日,君如意公司已支***公司工程款(包括振华公司工作人员购买的海产品、餐费),合计7028234元,占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的47.65%,已超出合同约定的现金45%的规定(包含质保金在内),因此,不存在君如意公司拖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问题。抵顶房屋的55%的工程款,因振华公司的原因,至今未能完成工程结算审核,无法确认抵顶房屋的工程款,君如意公司不应承担未能按时交房的责任。另外,合同也未约定君如意公司何时将抵顶房屋的工程款支付给振华公司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因此,振华公司要求君如意公司承担逾期支付抵顶房屋的工程款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另外,合同约定君如意公司支***公司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振华公司提供齐全的请款资料和相应数额的有效发票后,君如意公司才能支付工程款。截止2020年12月21日,振华公司仅向君如意公司提供发票8612500元,其余发票及请款资料未提供。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振华公司开具发票后君如意公司支付工程款,纳税发票对发包人利益影响很大,且开具发票既是振华公司按约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也是振华公司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振华公司应先按约开具发票后,君如意公司才能支付原告工程款。 2、振华公司举证证据二:《工程结算书》复印件一份、文件签收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工程竣工后,振华公司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编制《工程结算书》,结算值为14589712.8元,其中签证合计184696.91元,扣减项合计344984.11元,结算值最终合计14589712.8元。 君如意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事项有异议。该结算书是振华公司单方制作的,工程款未经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结算,该结算值14589712.8元不是最终结算值,应以审计单位结算审核的工程款为准。 3、振华公司举证证据三:文件签收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工程竣工后,振华公司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编制《工程结算书》,2019年6月14日振华公司将该结算书递交君如意公司,并由君如意公司负责人签收。但君如意公司在收到结算书后,拖延审核,一直未予支付工程款。 君如意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因振华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合格,被君如意公司给予退回。2020年4月30日,振华公司要求君如意公司及时进行结算审核。2020年5月27日,君如意公司以《君建工函〔2020〕第002号》给予回复,说明了影响工程结算审核的原因,并再次要求振华公司将未完工的部分工程施工完毕,尽快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及缺陷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完成,自认为合格,书面***如意公司及监理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以便及早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及工程款支付。2021年1月19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君如意公司接收审计材料,并出具《君如意大厦工程结算资料清单》,对振华公司施工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21年5月10日君如意公司收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关于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结算审核答疑》(落款日期2021年4月10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电子版变更图等资料,以保证工作的有效进行。2021年5月12日,君如意公司给振华公司发送了《君建工函〔2021〕第052号》“关于君如意大厦幕墙工程结算答疑及敦促整改工程质量缺陷事宜”的文件,要求振华公司给予及时完善并提供相关报审资料和图纸,以便推进其及早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为了有效全面推进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请振华公司尽快对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工程全面整改至合格,振华公司整改完成自认为合格,务必书面***如意公司及监理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便于加快推进工程结算及后续工作。同时声明:振华公司对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工程未能全面整改至合格而影响工程结算审核及工程款支付的责任不在君如意公司,应由振华公司自行承担。***公司接到工作联系单后至今未提供审计资料及完成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即使至今无法正常审核结算工程总款。 4、振华公司举证证据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eqoac(○,1).证明涉案工程于2019年3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9年3月26日取得备案验收表,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eqoac(○,2).根据证据一《施工承包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五条第5.1款约定,质保期为两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质保金。2021年3月20日涉案工程质保期届满,君如意公司应于2021年4月19日支付质保金,但至今尚未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证实振华公司施工的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于2019年3月26日竣工验收。但对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的不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前,2018年12月15日振华公司向君如意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当下积极配合发包人、各参建单位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工程竣前检查和竣工备案,对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尚未整改至合格的问题决不以工程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竣前检查和竣工备案为由推卸我公司责任,并认真进行整改到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等义务。”振华公司虽然做出了书面承诺,但其对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的问题一直在推卸责任,且一直未能整改至合格。 5、振华公司举证证据五:2017年9月7日振华公司《工作联系函》及邮箱截屏、2017年9月17日君如意公司函件、2019年9月16日振华公司《工程联系函》及邮箱截屏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17年9月6日(函件标注日期为9月7日)振华公司通过邮箱发函给君如意公司因环保因素要求追加工程款,2017年9月17日君如意公司在函件中同意追加工程款,2019年9月16日振华公司在《工程联系函》中追加工程款604892.21元。该部分工程款应该与证据二最终合计的14589712.8元相加计算工程总额。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eqoac(○,1).该3份证据不能证实是因君如意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2017-09-07:君如意@振华幕墙《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7-jry-37号》关于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编号20170907工作联系单回复事宜“一、关于君如意大厦项目外装饰工程优化后的施工图纸确认工作,根据设计规范及合同约定应有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院专业人员确认,我司无资格确认。贵司已与北洋设计院多次联系协商,贵司提出的优化方案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并且北洋设计院已把存在的问题通知贵司,贵司至今未给北洋设计院回复。我司项目经理***已于2017年9月06下午电话通知贵司***经理,施工图优化最终确认为北洋设计院,贵司提出的原设计连接件螺栓连接改为焊接等事宜,我司与北洋设计院意见一致,请贵司抓紧时间取得北洋设计院的确认。二、关于现场土建结构事宜,我司安排总包按照贵司设计人员的意见已施工完毕。关于吊篮安装事宜,已在2017年8月22日给贵司的《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7-jry-35》联系单中给予答复。综上,请贵司抓紧时间取得北洋设计院确认的优化施工图,尽快组织材料及人员进场,以保证君如意大厦项目按期竣工。”故振华公司提交的该3份证据不能证实是因君如意公司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恰恰证实是由***公司拟将原设计连接件螺栓连接改为焊接做法,该做法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及振华公司未及时进行施工图纸优化才导致工期拖延。eqoac(○,2).2017-09-17:君如意@振华幕墙《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7-jry-42号》“关于贵公司提出的石材幕墙、铝单板幕墙施工做法采用焊接做法事宜,依照有关规定,应该由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幕墙专业设计确定是否采用,我公司不是专业的幕墙设计单位,无资格确认。”eqoac(○,3).振华公司与君如意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三条承包、报价方式:“1.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按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程质量、包责任安全、包工期、包竣工验收和移交的方式承包施工。2.承包人按现行国家规范施工,预算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承包范围内工程图纸设计深化费……”该条已经明确约定振华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为包工期、包工程图纸设计深化费等。eqoac(○,4).2017-09-17:君如意@振华幕墙《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7-jry-42号》“关于贵公司要求另增加工期三十天事宜,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第十四工程变更、签证1.发包人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承包人施工的有效依据。施工中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发包人和设计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此,增加工期三十天的理由不足。”eqoac(○,5).对振华公司主张的追加工程款604892.21元,君如意公司不予认可。君如意公司在给振华公司的回复意见中从未明确同意追加工程款,并提出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单价包干,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涉及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型材、配件等)及人工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因素;及承包人提交报价明细中的缺项、漏项、少算或多算的工程价款,以及承包人施工前未曾预料到的其他因素等,均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经综合考虑在本合同内,固定总价不因上述事况发生而作任何调整。为此,要签订补充协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之后双方未签订追加工程款的协议,振华公司对幕墙门窗工程进行了施工。君如意公司以为振华公司复查阅了施工合同有关约定,主动放弃了追加工程款的不当要求,振华公司在时隔之后的两年,即2019年9月16日又单方提出追加工程款604892.21元,纯属无中生有,不应支持振华公司的追加请求。 6、振华公司举证证据六:《发票签收单》及发票明细复印件1份;证***公司已经给君如意公司开具8612500元发票,君如意公司仅付工程款共计7030112元(含16000元罚款、117612元食品抵顶)。振华公司已经给君如意公司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君如意公司并未支付相应工程款。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君如意公司已经超付了合同约定的45%的工程款,且振华公司提交君如意公司的《提前支付工程款申请书》及振华公司的收款明细均证实君如意公司提前支付了振华公司工程款2600000元。因振华公司不配合君如意公司及委托审核结算单位对工程总额进行审核结算,君如意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 7、振华公司举证证据七:2018年4月2日《工程联系函》及邮箱截屏、2018年4月16日《工程联系函》及邮箱截屏复印件各1份;证***公司对君如意公司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5日函件中君如意公司提到的玻璃事宜早已得到君如意公司、设计院及规划部门确认,然后才能进场施工。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3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不存在玻璃与合同约定不符等情况,否则,也无法通过验收。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君如意公司对《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玻璃事宜已明确备选品牌:耀皮、信义、南玻,振华公司提交给君如意公司的《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材料品牌确认清单明细》中也明确为南玻生产的原片LOW-E中空玻璃(橘红色),而最终用于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的不是该玻璃。就此问题,君如意公司早已以2017-12-09:君如意@振华幕墙《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7-jry-65号》、2017-12-22:君如意@振华幕墙《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7-jry-68号》2018-04-01:君如意@振华幕墙《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8-jry-06号》、2018-04-05:君如意@振华幕墙《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8-jry-09号》多次提出质疑,***公司一直在推卸,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已将原定南玻生产的原片LOW-E中空玻璃(橘红色),更换为****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的在线镀膜中空玻璃,玻璃材料品质与原定玻璃材料品牌不符,造成君如意大厦幕墙品质下降。振华公司称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3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不存在玻璃与合同约定不符等情况,君如意公司认为应以实际使用的玻璃作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依据。 8、振华公司举证证据八:2018年7月21日《工作联系函》、2018年7月28日《工作联系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君如意公司2018年7月18日、2018年7月26日函件中君如意公司提到的石材问题,该石材有合格的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且双方共同封样一致,已得到君如意公司认可,认可后才能进场。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石材在内相关质量问题均不存在。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振华公司将君如意公司批价及《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材料品牌确认清单明细》中确定君如意大厦幕墙干挂石材批价、定料为“***”石材,而在施工中却使用了疑似***材染色板,造成品质下降。振华公司称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石材在内相关质量问题均不存在。并不能证***公司施工中使用的石材符合合同约定,振华公司应当遵守2018年12月15日《承诺函》的承诺:“对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尚未整改至合格的问题决不以工程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竣前检查和竣工备案为由推卸我公司责任,”***公司推卸责任,应当依法鉴定证实。 9、振华公司举证证据九:入库单、君如意发货单、招待费明细复印件一组;证***公司收到君如意公司食品抵顶工程款共计117612元。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振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项目负责人、办公室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在君如意公司处购买的海产品及吃饭消费,合计131734元,***公司仅认可117612元,相差14122元,也应从工程款中抵顶。 10、振华公司举证证据十:《君如意应收账款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君如意公司付款节点和时间,振华公司已收工程款数额为6896500+16000+117612=7030112元。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振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项目负责人、办公室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在答辩人处购买的海产品及吃饭消费,合计131734元,***公司仅认可117612元,相差14122元,也应从工程款中抵顶。因此,双方对工程款支付和收款相差14122元。 11、振华公司举证证据十一:案件受理费票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票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公司为主张权利而支出必要费用,该费用应由君如意公司承担。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案件审理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费的承担应由法院根据情况确定,而非完全由君如意公司承担。对***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合同没有约定,也不应当由君如意公司承担。 针对本诉,君如意公司的举证及振华公司的质证情况如下: 1、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一《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2017.8.12);证***公司与君如意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内容;承包、报价方式;合同价款;工程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工程管理人员;开工及延期、暂停施工和复工、工期延误;材料确认及供应;工程检查及验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程变更、签证;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工程保修;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作了明确约定。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振华公司主要义务已经完成,但君如意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2、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二《提前工程款支付申请》三份、《提前工程款证明》(2017.12.1、2018.4.26、2019.1.28);证***公司因缺乏资金,在其还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下,向君如意公司申请提前支付工程款,为了工程进度,君如意公司均提前支付了工程款。其中,2017年12月1日,提前支付100万元;2018年4月26日,提前支付100万元;2019年1月28日,提前支付10万元。证明君如意公司***公司提前支付的工程款。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eqoac(○,1).振华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但君如意公司并非是提前付款,并且逾期付款;eqoac(○,2).施工合同第十八条第1款约定,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因此,君如意公司也不可能***公司提前付款。支付工程款是君如意公司作为发包方的义务,开工前,君如意公司未支付任何预付款,振华公司系垫资施工,因此,君如意公司支付的每一笔款项,都是其应尽义务,不存在提前付款问题。eqoac(○,3).在君如意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该组证据,君如意公司提交的是2018年8月20日《工程款支付申请》一份,而该证据中手写的“提前”“提前支付”字样,系君如意公司后期所写,不能视为振华公司提前申请付款。eqoac(○,4).根据2021年7月14日第二次庭前会议笔录,双方应在2021年7月20日将完整的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交还给对方,双方穷尽证据,7月20日之后不再提交新证据。因此,对于本组证据中没有在7月20日证据交换中提交的证据,已过举证时限,不予认可。 3、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三《工作联系单-关于君如意大厦项目幕墙工程橘红色玻璃事宜》(2018.4.1)一份、《工作联系单-关于君如意幕墙施工程相关问题》(2018.4.5)一份、《工作联系单-关于君如意大厦项目幕墙门窗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函》(2018.7.18)一份、《工作联系单-关于MG01-2018工作联系函“关于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8JRY-55号联系单的复函”》(2018.7.26)一份、《幕墙门窗工程内部检查存在质量缺陷及整改方案措施》一份(2018.11.14);证***公司施工的幕墙玻璃设计为LOW-E橘红色中空玻璃,振华公司用的是在线镀膜橘红色中空玻璃颜色,玻璃材料品质与招标文件(施工图)不符;幕墙干挂石材使用的材料材质非***(疑似***材染色);2018年11月14日,振华公司、君如意公司及监理人对振华公司施工的幕墙门窗工程进行内部检查,发现振华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要求振华公司在2018年11月25日前整改完成,并形成了《幕墙门窗工程内部检查存在质量缺陷及整改方案措施》,共同明确了存在的质量缺陷。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eqoac(○,1).对于君如意公司相关函件中提到的问题,振华公司均已回函答复(振华公司提交的反诉证据七、证据八)。玻璃与石材,进入现场后均是经过君如意公司验收同意后才允***公司施工。对于石材,双方对样品进行封存,施工所用石材与样品完全一致,如果不符合要求,君如意公司不可能让振华公司施工;eqoac(○,2).君如意公司认为石材并非***,疑似是***材染色,却并无证据证明,玻璃问题也只是其单方说辞,并无证据证明。eqoac(○,3).君如意公司该组证据中的相关函件,均是发生在竣工验收之前,而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说明君如意公司所述玻璃与石材问题并不存在,否则无法通过验收。 4、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四《承诺函》一份(2018.12.15);证明2018年12月15日,振华公司向君如意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当下积极配合发包人、各参建单位完成主管部门工程竣前检查和竣工备案,对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尚未整改至合格的问题决不以工程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竣前检查和竣工备案为由推卸我公司责任,并认真进行整改到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等义务。”振华公司虽然做出了书面承诺,但对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的问题一直在推卸责任,一直未能整改至合格。对此,振华公司应继续将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整改至合格。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证据是振华公司对质保期内承担维修义务的承诺,如果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即使没有该承诺,振华公司在质保期内也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5、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五《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不合格工程照片(另附电子版照片)》;证***公司承包施工的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存在工程质量缺陷,部分工程不合格。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eqoac(○,1).该组证据无法确认系案涉工程,其来源、拍摄时间均无法确定;eqoac(○,2).质量缺陷应当由相关鉴定机构或部门予以认定,外观上的个别瑕疵不能认定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 6、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六《工作联系单》十一份(2018.4.1~2020.1.21);证明在振华公司承包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期间及君如意大厦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后,君如意公司多次要求振华公司对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整改至合格;务必于2019年8月16日前完成君如意大厦幕墙工程中酒店餐饮入口区域小玻璃雨棚拆除及新雨棚预留预埋、制作、安装全部分项工程内容。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eqoac(○,1).涉案工程于2019年3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对于君如意公司相关函件中提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否则无法通过验收。eqoac(○,2).君如意公司取得验收备案表后,多次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公司发函,其目的就是为拖延支付工程款。eqoac(○,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君如意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即使个别施工环节存在瑕疵,振华公司也只是承担维修义务,君如意公司以此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 7、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七《工作联系单》一份(2020.5.27);证***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提交的结算材料,因该资料不符合要求以及对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尚未整改至合格和餐饮入口区域原小玻璃雨棚拆除及新雨棚预留预埋、制作、安装全部分项工程内容尚未施工,故结算资料已于2019年6月20日退还给振华公司。振华公司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及君如意大厦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后,君如意公司多次给振华公司发送了一系列的《工作联系单》,要求振华公司对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整改至合格;务必于2019年8月16日前完成君如意大厦幕墙工程中酒店餐饮入口区域小玻璃雨棚拆除及新雨棚预留预埋、制作、安装全部分项工程内容。并要求振华公司尽快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如意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公司至今未进行整改。因此,未能及时进行工程审核结算是振华公司原因造成的,责任不在君如意公司。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记载的相关的问题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eqoac(○,1).君如意公司已认可其收到振华公司的结算资料,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将结算资料退还给振华公司;eqoac(○,2).君如意公司证据六中2019年10月28日《关于对“振华建工函字2019-JRY-1026号”工作联系函的回复》(君建工函[2019]第052号)中载明,“贵公司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提报了结算资料......”证***公司已向君如意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两次;eqoac(○,3).君如意公司证据六中2021年1月21日《关于对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回复》(君建工函(2020)第002号)中载明,“我公司收到结算资料后委托审计结算工作尚未完成.......”,再次证明君如意公司已收到振华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并在进行审计结算。 8、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八《关于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结算审核的答疑》一份(2021.4.10);证***公司与君如意公司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给君如意公司发函,要求君如意公司协助并给予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保证工作的有效进行。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振华公司并未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也不认可君如意公司单方委托的审计单位所作出的审计结果。该证据载明:eqoac(○,1).“……施工单位纸质版报审资料中的签证、变更图只有甲方(即君如意公司)**,并未附甲方签字,是否为有效资料,请明确”;eqoac(○,2).“施工单位报审纸质版变更图不清晰,无法进行核算,请提供电子版变更图”。该些问题系***公司要求君如意公司予以答复的问题,而非振华公司应履行的义务。该证据也恰恰证明了振华公司已提交了结算资料,无法审计系君如意公司原因所致。 9、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九《工作联系单》一份(2021.5.12);证明2021年5月12日,君如意公司给振华公司发工作联系单,要求振华公司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给予及时完善并提供相关报审资料和图纸,以便推进其及时完成结算审核,同时,要求振华公司尽快对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工程全面整改至合格。因振华公司对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工程未能全面整改至合格而影响工程结算审核及工程款支付的责任不在君如意公司,应由振华公司自行承担。***公司接到工作联系单后至今未提供相关报审资料和图纸,也未对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工程进行整改,致使至今无法审核结算工程总款。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公司《答疑》中的问题,系要求君如意公司予以答复或提供相关资料,而非该些问题,君如意公司均能解决。但其为拖延审计、付款,故以该联系函的方式,却将义务转嫁到振华公司方。并且对于签证**问题,是要求君如意公司**,这完全就是君如意公司义务。而其函件中提及的质量问题,只是其单方说辞,并无相关部门的认定,是其拖延付款之借口。 10、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十《关于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结算审计工作的说明》一份(2021.6.30);证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完成结算审核工作系因振华公司总经理及工作人员不配合,不能及时提交结算审核的补充资料造成的。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该证据证明了君如意公司收到结算资料后拖延审核。eqoac(○,1).该证据第1条载明“我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贵公司提供的本工程结算报审纸质版资料”。这足以证明君如意公司2021年1月19日才开始对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而振华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就已经向君如意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合同约定审核期限为30天,已超出约定期限555天。eqoac(○,2).第5条载明,“……尚缺少甲方(即君如意公司)**确认的签证资料”。证明君如意公司故意对签字资料不予**,致使审计工作延误,因此无法审计主要系君如意公司原因所致。 11、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十一《收款收据》一份(2021.4.8);证明君如意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给***公司工程款20万元,振华公司给君如意公司开具收款收据。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无异议,该款项已计入已付工程款。 12、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十二《发货单》及《**消费结账单》十六份;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项目负责人、办公室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在君如意公司处购买的海产品及吃饭消费,合计131734元,应从工程款中抵顶。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中除了2018.3.21的1494元、2018.9.17的43742元、2018.9.22的28784元无异议外其他各笔均有异议,振华公司仅收到117612元食品抵顶款项。(详见振华公司本诉证据九:入库单、君如意发货单、招待费明细) 13、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十三《工作联系单》两份(2018.8.4、8.11);证明按照合同约定,振华公司施工中存在问题,君如意公司有权对振华公司进行罚款,其中,2018.8.4罚款5000元;2018.8.11罚款11000元,两次罚款合计16000元。以上罚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已经扣除该16000元。 14、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十四《关于完成君如意大厦项目幕墙工程中酒店餐饮入口新雨棚制作、安装全部分项工程内容事宜》一份(2019.7.31);证明君如意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给振华公司发函,要求振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务必于2019年8月16日前完成君如意大厦项目幕墙工程中酒店餐饮入口区域原小玻璃雨棚拆除及新雨棚预埋、制作、安装全部分项工程内容。由此函说***公司施工的部分工程至2019年7月31日未进行施工。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系君如意公司单方说辞。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27日已经竣工,振华公司***如意公司进行验收(振华公司反诉证据二:《工程验收申请单》),并于2019年3月26日竣工验收。 振华公司综合质证意见:综上,君如意公司提交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均是其单方的证据,并无相关部门的认定,也无监理公司的意见。君如意公司提交的相关函件所提质量问题,也只是其单方说辞并无监理公司意见,相关函件振华公司只是签收,并未认可,并且多以回函答复。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第三方,是建设工程的监督方,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问题需及时向施工方下达整改意见。但纵观本案所有证据,在整个施工过程,监理公司从未***公司下发过相关的整改通知。而本案现已验收合格,因此,君如意公司所述质量问题并无事实依据,其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更是于法无据。工程验收合格,君如意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对于工程存在的瑕疵,振华公司承担的系保修义务,质量瑕疵不是君如意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针对反诉,君如意公司的举证及振华公司的质证情况如下: 1、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一《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下称施工合同)一份(2017.8.12);证明合同第四条约定:振华公司承包君如意公司建设的君如意大厦项目的幕墙门窗工程,合同总价款1475万元;第五条约定:施工总工期为130日历天,开工日期:2017年8月12日,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幕墙板块(玻璃幕墙、铝单板幕墙及石板幕墙)安装,竣工日期:2017月12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书》)为准,并以此确立开工日期、计算竣工日期。合同第十九条第4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1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具体条款详见合同)。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系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公司存在逾期交工情况。 2、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二《开工通知书》(2017.8.14);证明2017年8月14日,君如意公司***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书》,要求振华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10时之前,组织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竣工。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系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确定的开工时间不具备开工条件。eqoac(○,1).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第十条1.1条约定,发包人应当在确定开工日期前七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但君如意公司系自己***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书》发出时间是2017年8月14日,要求开工时间是2017年8月15日10时之前。这既不符合合同约定通知方式,也未给振华公司必要的开工准备时间,故不能以2017年8月15日作为开工日期。eqoac(○,2).振华公司在收到君如意公司《开工通知书》后,立即安排人员到施工现场勘察,发现土建工程多处与君如意公司提供给振华公司的图纸不符,而对于优化后的施工图纸,君如意公司也一直未予确认,导致工程根本无法开工。振华公司将影响开工的问题以及图纸确认事宜先后以联系函的方式***如意公司(振华公司反诉证据一:2017年8月21日《工程联系单》、2017年9月7日《工作联系函》)。eqoac(○,3).根据2017年9月24日振华公司《会议纪要》、2017年农历八月初七(2017年9月26日)振华公司《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进度计划》、2017年9月28日君如意公司函件(2017-jry-45)及邮箱截屏、君如意公司《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8-jry-05号》工作联系单,证明涉案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之后。双方在开工前,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确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4月15日。(详见振华公司反诉证据三) 3、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9.3.26);证***公司施工的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是于2019年3月26日竣工验收。对此,振华公司在《民事诉状》及提供的《证据清单》的证据四也确认该工程是于2019年3月26日竣工验收。由***公司未按照《开工通知书》要求的时间进场施工,施工中缺乏资金,且工程组织管理不善,导致工期一拖再拖,致使君如意大厦建设项目2019年3月26日才竣工验收备案(其中,振华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尚未整改至合格),但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包含酒店餐饮入口区域原小玻璃雨棚拆除及新雨棚预留预埋、制作、安装全部分项工程内容”至今未合格交付,故从《开工通知书》要求的时间进场开始施工之日至今,振华公司延期1290天(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未交工,应向君如意公司支付违约金3805500元(14750000元×万分之二×1290天)。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eqoac(○,1).该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君如意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eqoac(○,2).该证据无法证***公司逾期交工。案涉工程超竣工验收超出双方确定的竣工时间,系因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延期所致,扣除政府部门要求的春节停工50天、上合峰会停工48天、因天气原因停工20天及因工程变更等造成的停工,振华公司并未逾期交工。(停工时间详见振华公司反诉证据四至证据九) 4、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四《招标文件》1份(2017.6.6)及《工程量清单》1份(2017.7.6);证***公司在2017年6月6日,从君如意公司处领走《招标文件》;2017年7月6日,振华公司对《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的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作出了投标总价款:14750016.85元。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 5、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五《提前支付工程款申请函》2份(2018.2.9、2018.8.20)。在《证据目录(本诉部分)提交了3份》;证明eqoac(○,1).2017年11月17日之前,振华公司并未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施工。振华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提交给君如意公司的《提前支付工程款申请函》中写明:“现幕墙龙骨正在加急安装施工中,由于我司近期资金紧张,为更好的推进工程进度,特向贵司申请提前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恳请贵司予以支持。”振华公司在反诉《民事答辩状》中称2017年11月17日振华公司完成第一阶段工程的答辩是虚假的,是不成立的,也证实君如意公司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不存在君如意公司逾期支付第一阶段工程款的问题。eqoac(○,2).2018年8月20日之前,振华公司并未完成第二阶段工程量。2018年2月9日、2018年4月26日和2018年8月20日,振华公司分三次向君如意公司申请提前支付工程款,其中,在2018年8月20日的申请中明确:第二阶段工程未完工,为了更快的推进工期,现特向贵司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用于支付部分材料款。振华公司在反诉《民事答辩状》中称2018年4月27日振华公司按约完成第二阶段工程量的答辩是虚假的,是不成立的,也证实君如意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不存在君如意公司逾期支付第二阶段工程款的问题。eqoac(○,3).振华公司向君如意公司申请提前支付工程款也证实由***公司资金紧张,不能及时支付材料款,导致施工材料不能按时送到工地,造成工期拖延。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申请付款时振华公司已完成相应的工程进度,君如意公司并未提前付款。出具该申请,系因为君如意公司在每次付款前,都要求出具所谓的提前付款申请,否则就不预付款。支付工程款本是君如意公司作为发包方的义务,开工前,君如意公司未支付任何预付款,振华公司系垫资施工,因此,君如意公司支付的每一笔款项,都是其应尽义务,根本就不存在提前付款问题。 6、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六《关于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发来(复函9.14)的回复意见》1份(2017.9.17);证明君如意公司对振华公司提出的施工做法、追加工程款、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及增加工期三十天均给予明确回复,并明确要求振华公司:“立即进场施工,以免造成工程逾期。”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记载内容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eqoac(○,1).君如意公司作为发包方,系涉案工程的所有权人,对工程的设计、施工等事宜具有决定权。根据施工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施工图纸由发包方提供。北洋设计公司根据君如意公司委托设计图纸,振华公司针对图纸提出优化方案,图纸及优化方案无论是否采纳,均需由君如意公司决定,北洋设计公司并无决定权。即使君如意公司自己无法确定方案是否合理,也应当及时征求北洋设计公司的意见,然后决定是否采纳。eqoac(○,2).对于工程变更,振华公司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但君如意公司一直以需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而能否协商一致,完全取决于君如意公司是否同意协商。事实上,君如意公司一直以案涉工程系固定总价为由,对于变更的事项一直不予签证。 7、君如意公司举证证据七《关***幕墙公司编号:BG01-2019916(工作联系单)的复函》1份(2019.9.12);证明君如意公司明确按照合同约定,振华公司追加部分材料款没有依据,不同意振华公司追加的工程款。 振华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eqoac(○,1).该证据所载内容不实,监理方从未就该些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政府质监部门也从未认定存在问题,该些问题均是君如意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的单方说辞。eqoac(○,2).振华公司提交的2017年9月17日君如意公司函件(振华公司本诉证据五),君如意公司同意对材料上涨部分追加工程款,但结算时却以质量理由拒不予以追加。 针对反诉,振华公司的举证及君如意公司的质证情况如下: 1、振华公司举证证据一:振华公司2017年8月21日《工程联系单》、2017年9月7日《工作联系函》、君如意公司2017年9月7日函件、《青岛君如意大厦幕墙工程施工图》封面复印件各1份;证***公司收到开工通知书后,组织人员勘察施工现场后发现不具备开工条件,并于2017年8月21日发函给君如意公司,告知其相关情况;2017年9月7日再次发函给君如意公司,要求其尽快确认图纸。但2017年9月7日君如意公司回函称,优化后的施工图纸确认工作应由设计院确认,君如意公司无资格确认;2017年9月29日君如意公司及设计院才对图纸确认,并在《青岛君如意大厦幕墙工程施工图》上签字。故开工时间应在2017年9月29日之后。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该份证据只能证实系因振华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eqoac(○,1).《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踏勘现场:投标人自定时间、自行前往工程地点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联系人:***:联系电话:13853******”;2总则2.7踏勘现场2.7.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4投标文件4.2投标报价要求4.2.1本次招标为交钥匙项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踏勘现场情况、自身经济、技术实力情况等进行报价编制……;《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合同》三、承包、报价方式第2项约定“预算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承包施工范围内工程图纸设计深化费”,振华公司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已经接收了图纸、并现场进行了踏勘,根据图纸及现场踏勘结果,提交了工程报价单,最后中标了君如意公司的君如意幕墙门窗工程。合同第五条工程期限1.约定:“幕墙门窗工程施工计划总工期为130日历天。承包人应在计划总工期内完成其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包含承包人的施工前准备时间及门窗、幕墙制作、安装、调试、材料检测、相容性试验及四性检测、工程验收、相关资料移交等)”,按照该约定,现场踏勘及工程图纸设计深化是振华公司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属于计划总工期内。振华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才到现场踏勘,2017年9月5日才提交优化后的图纸,证实振华公司未做好开工前准备时间,而非不具备开工条件,2017年9月29日,不应为开工时间,应当以君如意公司书面通知开工时间即2017年8月15日为准,对此,振华公司应承担不能按时开工的责任。合同第八条承包人责任第3项约定“承包人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承包人拿到施工图3日内应提出图纸上有悖于国家强制性规范及错、漏、碰、缺等问题,编制施工图纸审查意见书,经承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会签确认后实施。”,振华公司在与君如意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拿到了施工图纸,如果施工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尽快提出意见,不影响工期。振华公司未在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拖延一个多月才优化完图纸的责任在振华公司,应承担拖延责任。合同第十条开工及延期、暂停施工和复工、工期延误1.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当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发包人、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要求后24小时内反馈书面意见或予以确认。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延期开工或逾期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延期开工的要求成立,工期顺延。”,振华公司未按照该条约定在七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责任在振华公司,应承担不能按期开工的责任。合同十条3.1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如期合格完成合同约定各阶段的工程并接受总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的检查、监督;”3.3约定:“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后续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延误工期的认可,工期仍按合同约定执行(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因此,君如意公司同意振华公司施工进度计划,并不代表君如意公司对振华公司延误工期的认可,振华公司仍应承担逾期开工和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九条违约责任第2项约定:“承包人未能按照《开工通知书》要求的时间进场施工,每逾期1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进场超出1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另请他人施工。”因此,振华公司无理拖延时间!迟迟不进场施工,应当承担逾期进场施工的违约责任。eqoac(○,2).《工程联系单》(编号:2017-09-07)及《回第复函》(2107-jry-37)的2份证据不能证实是因君如意公司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恰恰证实由***公司不能及时进行施工图纸优化才导致工期拖延。振华公司与君如意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三条承包、报价方式:“1.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按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程质量、包责任安全、包工期、包竣工验收和移交的方式承包工程。2.承包人按现行国家规范施工,预算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承包范围内工程图纸设计深化费……”,君如意公司在给振华公司的回复函中提出“贵司已与北洋设计院多次联系协商,贵司提出的优化方案部分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并且北洋设计院已把存在的问题通知贵司,贵司至今未给北洋设计院回复”;另外,回复函中也已说明对现场土建结构问题已施工完毕,不存在影响振华公司施工的问题。优化施工图系振华公司幕墙门窗工程施工中的合同义务,振华公司未尽快交付优化图纸,并得到设计公司的确认,责任在振华公司。因此,图纸优化的期限不能作为工程工期顺延的理由。 2、振华公司举证证据二:《工程验收申请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27日之前完工,振华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完工并向君如意公司送达《工程验收申请单》,要求验收。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eqoac(○,1).尽管振华公司向君如意公司提交了验收申请,但经验收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很多,而且至今尚未整改至合格。2018年12月15日,振华公司向君如意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详见该函),振华公司虽然做出了书面承诺,但对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的问题一直在推卸责任,一直未能整改至合格。对此,振华公司应继续将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整改至合格。eqoac(○,2).君如意公司提交的本诉证据六共11份,都已经证实了振华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不具备验收条件,其中部分工程未施工。2019年10月28日,君如意公司给振华公司复函中也提出振华公司施工的雨棚工程未验收,并存在质量缺陷。eqoac(○,3).振华公司的《工程验收申请单》不能证实2018年9月27日为工程竣工的时间,应以2019年3月26日视为竣工时间。 3、振华公司举证证据三:2017年9月24日振华公司发送至君如意公司邮箱的《会议纪要》、2017年农历八月初七(2017年9月26日)振华公司《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进度计划》、2017年9月28日君如意公司函件(2017-jry-45)及邮箱截屏、君如意公司《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8-jry-05号》工作联系单及邮箱截屏复印件各一份;证明eqoac(○,1).证明双方在开工前,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确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4月15日。eqoac(○,2).根据该施工进度计划及振华公司在本诉中提交的《君如意应收账款明细》,君如意公司第一笔进度款逾期40余天,导致工人停工,该期间应当予以扣除。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eqoac(○,1).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该2份证据证实的系因振华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振华公司提出要求延期交付工程,并承诺在2018年农历二月份全部结束。君如意公司在振华公司无法在合同期内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同意振华公司延期到2018年4月15日之前竣工,但君如意公司并没有放弃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合同仍然有效,振华公司仍应当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eqoac(○,2).君如意公司没有逾期支***公司第一笔进度款,且合同并未约定逾期支付进度款,振华公司就可以停工。合同约定要停工必须书面申请,并要得到监理人及发包人的同意。 4、振华公司举证证据四:振华公司2018年2月25日《工程联系函》、君如意公司《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8-jry-02号》工作联系单及邮箱截屏复印件1份;证明2018年2月25日振华公司发函,请求明确室内护栏变更最新图纸及雨棚图纸,2018年2月28日,君如意公司回复按照新的变更图施工,在君如意公司回复前,振华公司无法施工,工期应当延期4天。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质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该2份证据是施工中正常的工作联系单,振华公司提出施工中的问题,君如意公司及时给予回复。这份证据不能成为振华公司要求延期4天的理由。 5、振华公司举证证据五:《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该工程在施工期间,因政府部门要求,春节停工(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3月5日)共计50天,应当在工期内予以扣除。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按照振华公司与君如意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振华公司必须于2017年12月23日竣工。***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竣工,就不存在春节期间施工的问题。由***公司的原因,导致春节期间施工,春节停工的责任在振华公司,不能将春节期间暂停施工作为振华公司工程工期顺延的依据。 6、振华公司举证证据六:君如意公司2018年3月25日《工程联系函》、君如意公司《君如意建工函字第2018-jry-08号》工作联系单及邮箱截屏复印件1份。证***公司2018年3月25日提交的变更联系单,君如意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才回复,回复前无法施工,工期应当延期10天。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这是施工中正常的工作联系单,振华公司提出工程中的问题,君如意公司及时给予了回复,这份证据不能成为振华公司可以顺延工期的理由。而且按照振华公司与君如意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此时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早应该竣工。 7、振华公司举证证据七:《青岛工地停工通知2018青岛峰会停工消息》、(2020)鲁0211民初4482号、(2020)鲁02民终6700号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召开上合峰会前后,本工程在区域内停工,停工时间为2018年5月26日至7月12日,共计48天,应当在工期内予以扣除。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按照振华公司与君如意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振华公司必须于2017年12月23日竣工,即使按照振华公司承诺的2018年4月15日完工,也会在上合青岛峰会开始的2018年5月26日停工之前的一个多月前竣工。***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完工,就不存在上合青岛峰会期间施工的问题。由***公司拖延的原因,导致上合青岛峰会期间施工,由此暂停施工的责任在振华公司,不能将此期间视为振华公司合法的工程工期顺延。 8、振华公司举证证据八:振华公司2018年4月9日《工程联系单》及邮箱截屏复印件一份;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总包单位提升机未拆除,导致在该处无法安装龙骨及面板等工作。振华公司***如意公司安排总包单位尽快拆除并加固。提升机从拆除到周边加固,导致振华公司11天无法施工,应当在工期内予以扣除。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这是施工中正常的工作联系单,振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施工的问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如果不及时提出而影响施工,责任应当由振华公司承担。振华公司提出后君如意公司及时通知了总包单位,并没有影响振华公司的施工,不存在由此导致振华公司11天无法施工的事实。 9、振华公司举证证据九:青岛市黄岛区气象局资料室《气象证明》、《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防台风工作的通知》、《施工现场工期顺延确认单》复印件各一份;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台风、大风天气、暴雨天气导致振华公司20天无法施工,应当在工期内予以扣除。 君如意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eqoac(○,1).振华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因天气原因,向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提出延期3.5天,并由质监站的通知内容,可以酌情工期顺延。eqoac(○,2).对于2018年7月22日的做好防台风工作的通知,君如意公司不予认可。这是2018年7月份的通知,按照合同的约定这个时间早就应当竣工,由***公司拖延施工,遇到的大风天气,不能作为逾期完工的理由。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及法庭调查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案涉《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订立及约定事项。 2017年8月12日,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工程名称: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约定: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475万元,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单价包干,不再记取其他任何费用……因发包人提出变更,根据确认工程量,据实调整。合同第五条工程工期约定:1、幕墙门窗工程施工计划总工期为130日历天。承包人应在计划总工期内完成其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包含承包人的施工前准备时间及门窗、幕墙制作、安装、调试、材料检测、相容性试验及四性检测、工程验收、相关资料移交等);2、开工日期:2017年8月12日,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幕墙板块(玻璃幕墙、铝单板幕墙及石材幕墙)安装,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书》为准,并以此确立开工日期、计算竣工日期);3、本合同双方签字**后,承包人应及时筹备所有相关材料,及时拟订施工计划进行生产制作,承包人接到发包人进场施工通知后,5日内必须进场施工……合同第八条承包人责任第3项约定:承包人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承包人拿到施工图3日内应提出图纸上有悖于国家强制性规范及错、漏、碰、缺等问题,编制施工图纸审查意见书,经承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会签确认后实施。合同第十条开工及延期、暂停施工和复工、工期延误约定:2.3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工期可以顺延,发包人和承包人有权追究责任人承担给发包人和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3.2符合以下约定情形,承包人须在7日内提出,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相应文件中共同签证**后工期予以顺延。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或未按要求进行签证确认的,工期不得顺延,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经济损失。3.2.1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3.2.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3.2.4发包人、监理人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2.6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2.7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施工的因素;3.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后续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延误工期的认可,工期仍按合同约定执行(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合同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约定:1.1按照国家规范以及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质量标准实施并进行验收,全部工程应确保建设主管部门验收一次性通过,取得备案证照。合同第十六条竣工结算(若有)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自取得合格备案手续之日起,承包人应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3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按约付款……合同第十八条工程款支付约定:1.经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承包人5个工作目内协调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开始施工。2.承包人以工程竣工最终结算值总金额的55%抵顶发包人拟开发建设的房屋(房屋位置及计价结算办法见本条第3款):工程竣工最终结算值总金额的45%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3.抵顶工程款房屋位置及计价结算办法:发包人以在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北、嘉陵江路东,拟开发建设珠江汇项目的B座(南楼)中的房屋定价抵顶承包人55%工程款(在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0内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最迟于2018年10月30目前签订)……4.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部分:4.1幕墙、干挂石材龙骨结构框架、铝合金门窗框体全部安装完成(现场不具备条件的部位除外),经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验收台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齐全的请款资料和相应数额的有效发票后,发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本台同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4.2幕墙玻璃、铝单板、铝合金门窗全部安装完成(现场不具备条件的部位除外),经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齐全的请款资料和相应数额的有效发票后,发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5%作为工程进度款;4.3工程竣工,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本工程决算总价款的40%(含前两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预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4.4《工程款抵房协议》:非承包人原因所致,发包人最迟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办理网签,交付房屋时间最迟应于2019年03月30日前;4.5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办理网签,或不能按时交付房屋,发包人应以现金向承包人支付抵顶房屋的工程款;4.6若发包人提前向承包人交付房屋或支付现金,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前交付房屋或支付现金缩短的时间,以交付房屋或支付现金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年初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扣减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的利息;4.7质保期满,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出具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意见书,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在保修期间未按约履行保修义务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发包人自行维修费、罚款等)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质保金。合同第十九条违约责任约定:……3.因发包人原因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4.因承包人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1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关于案涉工程施工及往来函件等情况。 2017年8月14日,君如意公司***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书》,要求振华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10时之前,组织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进场施工。 2017年9月24日,振华公司发送至君如意公司邮箱的《会议纪要》内容如下:“《关于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工期及相关事宜的实施意见》2017年9月23日上午在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就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的工期及其他相关事宜有青岛君加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范积深、工程部经理***同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总经理***、设计负费人***、周淑萍,双方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在原工期方面为确保项目最终目标达成如下意见:一、幕墙门窗工程项目在春节前除不能注胶、提升机口处、相关变更(如有)及一楼门处,其他全部完成。二、剩余春节后阴历2月份全部完成。三、按2017年9月22日双方人员去北洋设计院沟通的技术问题最终以振华幕墙有限公司出具的优化施工图经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北洋设计院确认为准,对确认的图纸后同原投标时间的报价无异议,并以确认的施工图展开施工。对于国内市场环境对材料价格上浮的影响由双方公司法人近日商量确定金额。参会人: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2017年9月24日”。 2017年9月26日,振华公司发送至君如意公司邮箱的《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内容如下:“1、2017年农历八月初八-初九图纸确认;2、2017年农历八月二十一吊篮安裝完毕;3、2017年农历八月二十九放线结束;4、2017年农历九月十一埋件安装完毕;5、2017年农历九月十七铝型材进场;6、2017年农历十一月初八龙骨安装完华(现场不具备条件的除外);7、2017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幕墙板块大面结束(现场不具备条件及边部、角部除外,如果在此节点内天气温度允许情況下,注胶可完成,如果气候条件不允许无法注胶时,将注胶安排在2018年农历二月份完成,同时开启扇安装完毕,外墙清洗及吊篮拆除等工作全部结束)。注:1、因图纸确认时间延误,其他各时间节点顺延;2、本计划作为2017年农历八月初四双方会议纪要的附件,与原合同有冲突的,按照会议纪要及本附件执行;其他仍执行原合同。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2017年农历八月初七”。 2017年9月28日,君如意公司***公司回函,内容如下:“致: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贵公司以成本控制部发给我公司范积深邮箱的2017/9/24《会议纪要》及2017年农历八月初七《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我公司收悉,复函如下:1、基本同意贵公司提出的《关于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工期及相关事宜的实施意见》及重新排列的《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进度计划》。2、建议贵公司立即全面启动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并采取“全力围攻”措施补救已失工期,力争在重新排列的《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各阶段工期前提前合格完成各项工程。特此复函!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28日”。 2018年3月24,青岛君如意公司***公司发送函件,内容如下:“致: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一、2017年8月12日我司与贵司双方签订了《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及2017年9月23日我司与贵司双方《关于君如意大厦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工期及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约定以及贵司2017年农历八月初七提交的《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节点为:1、2018年2月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日》幕墙板块安装完成(如果此节点内天气温度允许情况下注胶完成,现场不具备条件安装部分除外)。2、……(农历2018年二月三十日)全部幕墙工作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二、2018年3月1日贵公司工作联系单BG01-2018-03-01承诺:施工期间积极与业主、经理、总包密切配合,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本项目,给我司交上满意答卷。三、施工期间我司多次要求贵司尽快采取措施把前期滞后的进度赶上,现幕墙玻璃安装只完成了50%,铝单板等安装只完成了工程量的60%左右,石材幕墙尚未施工,与2018年4月15日(农历2018年二月三十日)全部幕墙工作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时间节点相差较大,现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按此进接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进度计划难以确保。为不再耽误我会司项目进展,请贵司抓紧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有关材料、施工人员进场,补救前期延误工期、确保……(农历2018年二月三十日)全部幕墙工作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特此函告!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2月28日”。 2018年12月15日,振华公司向君如意公司出具《***》,内容如下:“……我公司郑重承诺:当下积极配合发包人、各参建单位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工程竣前检查和竣工备案,对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尚未整改至合格的问题决不以工程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竣前检查和竣工备案为由推卸我公司责任,并认真进行整改到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等义务。” 三、关于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及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情况。 2019年3月21日,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签字,确认案涉工程:“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规范标准规定,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合格”。2019年3月26日,案涉工程业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9年6月14日,君如意公司签收振华公司向其递交的自行审核并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 四、司法鉴定情况。 1、***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山东腾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出具***字【2022】0001号《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中签证变更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技术编号:(2021)鲁0211法鉴字2328号对青岛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项目中工程增减项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如下:“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中变更签证增加造价为60344.71元,减项内容应减少造价为503561.69元”。山东腾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收取振华公司鉴定费8459元。 eqoac(○,1)、振华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其鉴定意见。 eqoac(○,2)、君如意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2、经君如意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鉴华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出具沪鉴华【2021】质鉴字第78号《石材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工程中使用的石材是属于表面经人工处理具有“***”表面的***。在该鉴定报告分析说明部分载明:……至于双方约定为“暂定***”,是天然“***”石材,还是人造的具有“***”表面颜色效果的石材,需双方各自举证。上海鉴华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君如意公司鉴定费52800元。 eqoac(○,1)、振华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振华公司对《石材质量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及实际施工情况,可以证明涉案石材符合双方合同约定。(1)根据鉴定意见,涉案石材属于经人工处理的具有“***”表面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也明确已说明双方约定“暂定***”是天然“***”石材还是人造具有“***”表面效果的石材,需双方各自举证。据此,涉案石材虽不属于天然***,但其表面已具有***的特征属性。鉴定机构并未否定涉案石材具有***的特征,并认为合同约定“暂定***”是天然还是人造,应当由双方各自举证。而***本身也属于***,故涉案石材符合双方的约定。(2)“暂定”的含义本身就带有不确定性,“暂定***”并非双方已明确约定使用天然***。双方最终确定石材,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实际施工情况,石材、玻璃等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经君如意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涉案石材进入现场后,已经君如意公司项目负责人验收合格,并对石材样品签字确认并同意后才进行的施工。签字的石材样品已经君如意公司项目负责人***经理在鉴定过程中确认,故双方均同意不再对该样品进行鉴定。君如意公司自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石材不符合约定,并发函给振华公司,但其自始至终从未要求振华公司停工整改,更换石材,监理单位也未下达任何整改通知。并且,竣工验收时,振华公司也同意按照施工现状进行验收,政府部门也已验收合格。这也证明了涉案石材是经君如意公司同意使用,符合双方约定。 eqoac(○,2)、君如意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涉案工程中使用的石材是属于表面经人工处理具有“***”表面的***的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对于鉴定意见中的五、分析说明:“至于双方约定为“暂定***”,是天然“***石材”,还是人造的具有“***”表面颜色效果的石材,需双方各自举证。”提出以下意见;首先,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不是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的结论,不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是否是天然“***石材”应当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确认。其次,尽管在《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材料品牌确认清单明细》内对石材约定为暂定***。这是因为当时振华公司还未确定是否能够提供***石材,故清单明细中只能写明暂定***。后来,振华公司提供了***石材的样品,才确认了施工中使用***石材,对此,振华公司在庭审中及在鉴定机构的《调查笔录单》、《查验记录单》、《样品清单》中均对石材约定为***无异议。再次,天然石材应当符合“材质表里如一,内外一致的自然颜色特征”。按照交易习惯,石材名称为***,应当是天然的***石材,如果不是天然的***,对石材应当作特别的说明,即标注为人造“***”石材。因双方合同约定的***石材,未说明是人造的***,理所当然的就是天然的***石材,而不是人造的具有“***”表面颜色的石材。因此,应当认定合同约定的为天然的***石材。最后,至于鉴定意见书中是天然的“***”石材,还是人造的具有“***”表面颜色效果的石材,通过我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给振华公司发函质疑其使用的石材疑似***材染色板!而振华公司收到函后回复我公司是“***”,故我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再次发函对振华公司坚称的石材为“***”,要求其公司派员会同我公司对现场所谓的“***”封样,并邀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就足以证实我公司的态度,进而说明合同约定的是天然“***”,而非“属于表面经人工着色处理具有‘***’表面的***”,鉴定的目的就是充分证明了我公司对使用的石材是否是“***”的顾虑。 3、经君如意公司申请,本院先后委托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华融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使用的玻璃及石材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部分的价款差价进行司法鉴定,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出具《退案说明》,因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岗工作,将案件退回。青岛华融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出具《退案函》,载明:受专业方向和专业能力限制,该鉴定机构无法履行本案鉴定评估事宜,理由如下:1、无相关检测资质和技术手段,无法对鉴定对象(玻璃、石材)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予以鉴定;2、未检索到相关公开市场,无法采集到鉴定对象及其对应价格等相关评估参数。君如意公司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再申请司法鉴定,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4、双方当事人对《石材质量鉴定意见书》、《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中签证变更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均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人员出庭。 五、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475万元,本合同实行为固定总价,单价包干,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因发包人提出变更,根据确认工程量,据实结算……”。诉讼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有异议,本院根据振华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山东腾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字【2022】0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变更签证增加造价60344.71元,减项内容应减少造价503561.69元。本院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14306783.02元(14750000元+60344.71元-503561.69元)。 六、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付款情况。 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对账确认,君如意公司已支付工程价款7044234元(包括餐费、食品费131734元)。 七、关于政府部门下达的停工令。 2018年1月10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严格控制冬期工程施工质量,预防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求凡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含市政)于春节期间(1月15日至3月5日)暂停施工…… 2018年6月9日至6月10日,“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在青岛举行,为保障会议的正常进行,青岛出台停工限行方案,方案规定峰会停工时间为2018年5月26日至7月12日,停工范围涉及到青岛市一市,以主场馆为中心,按50公里、100公里、300公里为参考半径划定了三个区域,分别为核心区、严控区、管控区,核心区和严控区内建筑工地、房屋拆除、装修作业等管控工地按期全部停工,管控区内从事土石方、渣土运输、拆除的建筑工地按期停工。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半径50公里范围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如何确定振华公司诉请的工程价款债权及工程质量保证金;二是如何确定振华公司诉请的违约金;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四、如何确定君如意公司诉请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分析评判: 关于焦点问题一: 1、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14306783.02元。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分两部分:工程总价款的55%以君如意公司在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北、嘉陵江路东,拟开发建设珠江汇项目的B座(南楼)中的房屋定价抵顶(在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0内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最迟于2018年10月30日前签订);工程总价款的40%(含前期支付的进度款)以现金形式支付,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完毕,预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同时合同约定《工程款抵房协议》非承包人原因所致,发包人最迟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办理网签,交付房屋时间最迟应于2019年3月30日前;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办理网签,或不能按时交付房屋,发包人应以现金向承包人支付抵顶房屋的工程款。因案涉工程于2019年3月21日经验收合格,且当事人至今未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君如意公司亦未在约定时间为振华公司办理抵账房屋的网签和交付,故,振华公司主张君如意公司应支付案涉工程款13591443.87元(14306783.02元×95%),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确认君如意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7044234元,故,君如意公司尚欠振华公司工程价款6547209.87元(13591443.87元-7044234元)。 2、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同意在发包人处预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承包人按约履行保修义务,满两年30日内无息支付”。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3月21日验收合格,君如意公司无证据证明在缺陷责任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及维修花费,故,振华公司主张君如意公司应于2021年4月21日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715339.15元(14306783.02元×5%),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君如意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尽管已经竣工验收,***公司至今未完善整改,双方未在移交书上签字,故保修期尚未开始计算,另外玻璃幕墙的保修期应为五年,振华公司无权现在主张715339.15元的保修金。本院认为,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故,对君如意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问题二: 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君如意公司辩称因振华公司原因未结算,应付工程款数额不确定,且振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故君如意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支付工程款系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而开具发票只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两者之间不具有对等的关系,故君如意公司以振华公司未开具发票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案涉施工合同“实行固定总价,单价包干……因发包人提出变更,根据确认工程量,据实调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自取得合格备案手续之日起,承包人应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工程竣工结算……逾期提供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完整,结算时间顺延。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3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按约付款;双方合同中又约定工程竣工,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本工程决算总价款的40%(含前两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预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款抵房协议》:非承包人原因所致,发包人最迟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办理网签,交付房屋时间最迟应于2019年03月30日前,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办理网签,或不能按时交付房屋,发包人应以现金向承包人支付抵顶房屋的工程款”。2019年6月14日,君如意公司签收振华公司向其递交的自行审核并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结算材料。结合上述双方关于结算条款和工程款支付条款的约定以及履行等情况,本院认为,君如意公司应于2019年7月14日前支付工程价款6547209.87元。振华公司诉请君如意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君如意公司应支***公司以应付工程价款本金6547209.8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君如意公司应支***公司以工程质量保证金715339.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对振华公司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 1、本院认为,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案涉工程于2019年3月21日,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签字,确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君如意公司应于2019年7月14日前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建设工程价款6547209.87元,振华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故,振华公司诉请在6547209.87元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本院认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只是为了让发包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了缺陷责任期。从某种意义上讲,返还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视为附期限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该期限即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因此,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君如意公司应于2021年4月21日前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715339.15元,振华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未超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故,振华公司主张对工程质量保证金715339.15元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 1、工期认定问题。 eqoac(○,1)关于约定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的认定问题。君如意公司主张开工日期应以《开工通知书》上载明的开工时间即2017年8月15日为准;振华公司主张君如意公司未按约定方式发放《开工通知书》,未给振华公司必要的开工前准备时间,且施工图纸需要优化,不具备开工条件,应以之后双方确认的2017年9月29日为开工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本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案涉施工合同签订后就工期及施工进度达成了新的合意,理由如下,根据振华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发送至君如意公司邮箱的《关于君如意大厦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工期及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于2017年9月26日发送至君如意公司邮箱的《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君如意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公司回函、于2018年3月24***公司发送的函件,君如意公司表示基本同意振华公司提出的《关于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工期及相关事宜的实施意见》及重新排列的《君如意大厦幕墙门窗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足以认定双方在案涉施工合同签订后就工期及施工进度达成了新的合意,双方合意开工日期调整为2017年9月29日,竣工日期调整为2018年4月15日。 eqoac(○,2)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问题。君如意公司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交付案涉工程,且存在的质量缺陷未进行整改,虽案涉工程于2019年3月26日办理了竣工备案,***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出具***,承诺对工程存在质量及缺陷尚未整改至合格的问题决不以工程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竣前检查和竣工备案为由推卸我公司的责任,并认真进行整改到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等义务。振华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27日前已经完工,并于2018年9月27日向君如意公司送达《工程验收申请书》,要求验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现君如意公司主张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交付及振华公司主张君如意公司拖延验收,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以采纳。本院确认案涉工程于2019年3月21日业经竣工验收合格,该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关于工期顺延的认定问题。 振华公司主张,(1)2017年11月底,振华公司完成第一阶段的施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君如意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95万元。但君如意公司仅于2017年12月1日支付了100万元,直至2018年1月10日才支付剩余195万元,逾期付款40天。(2)根据西海岸新区城建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春节期间停工(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3月5日),共计50天。(3)振华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提交的变更联系单,君如意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回复同意,回复前无法施工,停工10天。(4)施工过程中,因总包单位提升机未拆除,导致在该处无法安装龙骨及面板等工作。振华公司2018年4月9日以《工程联系单》***如意公司安排总包单位尽快拆除并加固。提升机从拆除到周边加固,导致振华公司11天无法施工,停工11天。(5)根据政府部门要求,上合峰会前后,本区域内所有工程自2018年5月26日至7月12日停工,共计48天。(6)根据气象局证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共出现大风4次,暴雨天气4次,导致停工约20天。振华公司认为以上停工共计179天,均发生在双方文件确认的工期期间,故竣工日期***至2018年10月11日,振华公司于2018年9月27向君如意公司提交《工程验收申请单》,要求验收,故君如意公司的反诉不成立。君如意公司质证称,(1)君如意公司并未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2)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应于2017年12月23日竣工,***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竣工,就不存在春节期间施工的问题,故,春节期间停工不能作为顺延工期的依据。(3)2018年3月25日振华公司提交的变更联系单,系施工过程中正常的工作联系单,不能成为工期顺延的理由。(4)2018年4月9日的《工程联系单》系施工过程中正常的工作联系单,振华公司提出后君如意公司及时通知了总包单位,并没有影响施工,不能成为工期顺延的理由。(5)如果振华公司按期完工,则不会存在上合峰会期间的停工,故,暂停施工的责任在振华公司,不能成为合法的工期顺延的依据。(6)2017年11月29日,因天气原因,振华公司向君如意公司提出延期3.5天,并由质安监站的通知内容,可以酌情工期顺延。其他因天气原因的停工时间,不予认可,不能成为顺延工期的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提出工期顺延并不影响查明事实,则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主张予以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密切配合以完成工程项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错进行,互相影响;应尽量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履行行为、外界条件的变化,正确判断工程逾期的原因,并分配责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后果。本案中,振华公司提交其于2017年11月29日《施工现场工期顺延确认单》,君如意公司同意酌情工期顺延,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确认振华公司施工工期可顺延3.5天;根据振华公司与君如意公司的来往函件,双方对工期和施工进度进行了调整,其中施工进度计划表中的第7***“2017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公历2018年2月5日)幕墙板块大面结束……”,确与政府部门发布的春节期间停工令有22天的重叠,本院酌定该22天工期可予以顺延;振华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向君如意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函》,请求君如意公司就施工过程中变更和增加的项目予以确认,君如意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回函确认,振华公司主张工期***1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振华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君如意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请君如意公司安排总包单位尽快将提升机拆除,以便项目尽快完工,君如意公司未回函。君如意公司虽辩称振华公司提出后君如意公司及时通知了总包单位,并没有影响施工。本院认为,提升机未拆除确会影响振华公司的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君如意公司未回函确认何时通知总包单位,何时拆除提升机,综合本案案情,对振华公司主张由此导致其11天无法施工,本院予以采信;振华公司主张上合峰会期间自2018年5月26日至7月12日的停工,共计48天,工期应予以顺延,本院予以支持;对***公司主张的因君如意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导致的停工,本院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公司的施工进度情况,也无从判断君如意公司是否迟延支付进度款,故振华公司主张的该项工期顺延事由,本院不予采信;对振华公司主张的其他工期顺延事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可顺延工期共计94.5天(3.5天+22天+10天+11天+48天)。 3、关于工期延误天数及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认定问题。 双方当事人调整后的竣工日期为2018年4月15日,工期顺延后应至2018年7月19日竣工,案涉工程实际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工期延误245天;施工合同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1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故,振华公司应支付君如意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701032.37元(14306783.02元×0.0002×245天)。 综上所述,振华公司关于君如意公司支付工程价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诉请求部分成立,君如意公司关***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君如意公司主张的振华公司在案涉工程中使用的玻璃及石材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要求返还其差价部分,君如意公司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再申请委托鉴定,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君如意公司因石材质量鉴定支付的鉴定费52800元,本案不予审理,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关***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合同未有约定,君如意公司亦不同意承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工程价款6547209.87元; 二、被告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715339.15元; 三、被告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包含两部分,1、以工程价款6547209.8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2、以工程质量保证金715339.1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四、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就被告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罗浮山路125号的君如意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质量保证金715339.15元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鉴定费4229元; 六、反诉被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701032.37元; 七、驳回原告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及被告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6322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负担17249元,由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40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622元,由青岛振华幕墙有限公司负担3430元,由青岛君如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