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润基建材店等、深圳市鼎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民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负责人:***,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女,系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润基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经营者:**葵,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优而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通航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省朝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鼎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润基建材店、***、珠海通航胜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鼎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3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由上诉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烽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