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贤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鹏与重庆贤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1财保56号
申请人:万鹏,男,汉族,2000年8月20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重庆贤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龙庙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CW8J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万鹏与被申请人重庆贤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渝0151执保8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贤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银行重庆铜梁新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22385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万鹏提供其在X银行铜梁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240000元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2020年4月21日,申请人万鹏以与被申请人重庆贤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2020)渝0151执保82号执行裁定书中标的物的保全,被申请人重庆贤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解除本案中担保物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鹏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解除本院(2020)渝0151执保8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贤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银行重庆铜梁新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223850元的保全;
二、准予解除本院(2020)渝0151执保82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万鹏在X银行铜梁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240000元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