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524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岀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优创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242号12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613083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875332782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诉被告重庆优创东方展览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武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