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泽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润泽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4民初1984号
原告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润泽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润泽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在价值123330元以内予以保全。担保人王艳菊以存款372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润泽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330元; 二、冻结担保人王艳菊存款372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津津
书记员  丁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