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150号
原告: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9313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昕,系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665276。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本祥,系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910292179。
被告:熊越,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物业公司)与被告熊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夏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8000元,并于2015年1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迟延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欠款时止(截止2016年10月21日计294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5月应聘入职到原告公司工作,后委派到世贸天城项目负责,但被告在工作期间,于2015年1月22日以原告公司名义收取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南昌分公司停车费28000元,但并未将款项交至原告公司。后原告发现,向被告质问,被告承认并请求原告原谅,并承诺将分期归还欠款。但被告并未按协议履行归还欠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熊越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祥如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