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思远品牌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1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93130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春,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思远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02号-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53093247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岛思远品牌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岛思远品牌传播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2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