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思远品牌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191民初1898号
原告: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1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93130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春,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思远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02号-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5309324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华夏物业公司)与被告青岛思远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思远传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华夏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思远传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华夏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青岛思远传播公司向其立即支付合同服务费200000元及违约金600元,共计200600元;2.青岛思远传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0日,江西华夏物业公司与青岛思远传播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约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江西华夏物业公司为青岛思远传播公司的项目工地提供秩序服务及清洁服务事宜,青岛思远传播公司应在服务期内一次性支付全年服务费200000元,如未及时支付,则应按应支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之后,江西华夏物业公司按照合同提供相关秩序服务和清洁服务,并为青岛思远传播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合同已到期,青岛思远传播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尚欠200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江西华夏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青岛思远传播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0日,江西华夏物业公司与青岛思远传播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双方从服务范围、服务费用、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约定,其中,江西华夏物业公司的秩序服务范围为青岛思远传播公司承接的项目工地,清洁服务范围为绿地优尼小镇办公楼(含办公室内卫生)、院内空地、绿化地带、阳沟等以及青岛思远传播公司承接的项目工地;合同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青岛思远传播公司于合同期内一次性支付全年服务费200000元,如未足额支付服务费的,按应交数额3‰向江西华夏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江西华夏物业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开具购买方名称为青岛思远传播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两张,发票金额共计200000元;青岛思远传播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江西华夏物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其上记载:双方于2018年1月9日签订服务合同,因其承接欢乐滨海城优尼小镇项目的第三方公司未向其付款,由此其对向江西华夏物业公司付款延迟造成的影响表示抱歉,第三方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向其支付款项,其将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江西华夏物业公司支付合同款项。
本院认为,江西华夏物业公司与青岛思远传播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青岛思远传播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对江西华夏物业公司提交的由青岛思远传播公司制作的《工作联系函》,本院予以采纳,青岛思远传播公司在该函上明确确认其延迟支付合同款项,该行为明显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江西华夏物业公司要求青岛思远传播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服务费200000元、违约金600元(200000元×3‰)共计2006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青岛思远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服务费200000元及违约金600元,共计200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9元减半收取计2154.5元,由青岛思远品牌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