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154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1月16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1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931300。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席伟如因病去世,其继承人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缪光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