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0166号
原告:王亚东,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中体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连兴街1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光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民,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蓝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仪南路1号院9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王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瑞,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亚东诉被告北京中体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蓝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亚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亚东撤诉。
审判员 徐全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燕玲